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即被告 康嘉仁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嘉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審理進行證人詰問程序終結,而於102年1月1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人均經交互詰問,已無勾串之虞,且不能認為伊犯罪嫌疑重大,即視為有逃亡之虞,概予羈押,又未斟酌羈押之最後手段必要性,請准予具保停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康嘉仁所涉本案犯行,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29日判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
7年5月、7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罪刑不輕,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本院因認其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