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聿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聿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聿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
0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2年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田聿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3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2年9月確定,於100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
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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