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篤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篤容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篤容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100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8146、19818號│第18146、19818號│第18146、1981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罪││││├───────┼──────────┴──────────┴──────────┤│備註│一、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050號。│││二、編號1至4之罪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拘役100日。│└───────┴────────────────────────────────┘┌───────┬──────────┬──────────┬──────────┐│編號│4│5││├───────┼──────────┼──────────┼──────────┤│罪名│恐嚇│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101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8146、19818號│第28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易字第9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84號│101年度易字第9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否│││罪││││├───────┼──────────┼──────────┼──────────┤│備註│一、臺北地檢101年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4050號。│第8606號││││二、編號1至4之罪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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