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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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異議人 巢光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巢育誠 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本院補費裁定,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5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補費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之裁定,當事人既不得對之提起抗告,自不得提出異議。
二、查本院認異議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裁定駁回,雖異議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2月1日(已更正正本誤繕裁判日期)命其補繳之裁定,既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不得對之提起抗告,自不提出異議。從而,異議人對本院補費裁定,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