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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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永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
零點玖柒陸捌公克)及米白色結晶貳袋(驗餘淨重零點陸捌伍捌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永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肇事逃逸、偽造文書、竊盜及公共危險等前
科之素行、為朋友暫時保管毒品而持有之犯罪動機與目的、
持有毒品數量不多、所為增加毒品之流通性及坦認犯行之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9768公克)、米白色結晶
2袋(驗餘淨重0.6858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1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 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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