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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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飛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2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飛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飛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因對告訴人有所不滿而棄置鑰
匙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將鑰匙丟棄之毀損手段、造成告訴人
損失之程度及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