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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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瀚
送達代收人 許哲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881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