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