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2號
原   告  鄒宜儒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奇哲 律師
       何怡萱 律師
       吳姈珊 律師
被   告  林昱翔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7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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