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2號
原 告 鄒宜儒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李奇哲 律師
何怡萱 律師
吳姈珊 律師
被 告 林昱翔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7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