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詹雅媛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善龍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124元,應徵
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