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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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雅珍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吳雅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101年度執字第6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雅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被告自任具保人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免予羈押,嗣該案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65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查。嗣檢察官依法傳喚並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即居所地,惟其未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復派遣司法警察至被告前開戶籍地即住所地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8日北檢治虧101執6596號通知影本、102年5月3日北檢治虧101執6596號通知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月22日北檢治虧101執6596字第10355號函、第10434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2年3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22日竹檢榮執理10
2執助105字第10096號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報告書影本、被告即具保人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被告即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等件附卷為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