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皇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皇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皇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