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祈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1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與成功路口,查獲被告周祈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30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4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30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646公克),有該院10
2年1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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