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具狀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
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陳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3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各罪,其中編號1、3、7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5、6、8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ㄧ,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於102年2月7日所提出之聲請合併執行狀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11.16│100.11.16│101.03.11│├───────────┼───────────┼───────────┼───────────┤│偵查(自訴)機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9、│││││50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17│101.05.17│101.09.10│├─┼─────────┼───────────┼───────────┼───────────┤│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13│101.06.13│101.10.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101年度執字第1447號(│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裁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犯罪日期│101.03.11│101.04.19│均101.02.24│├───────────┼───────────┼───────────┼───────────┤│偵查(自訴)機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9、│100年度毒偵字第439、│101年度偵字第14974號│││501號│50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彎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10│101.09.10│101.09.26│├─┼─────────┼───────────┼───────────┼───────────┤│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101年度訴字第319號│101年度易字第26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09│101.10.09│101.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101年度執正字第2513號│101年度執字第12171號(│││(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5裁定應執行有│編號6定應執行1年)│││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共2次)││├───────────┼───────────┼───────────┼───────────┤│犯罪日期│101.04.22│均101.03.01││├───────────┼───────────┼───────────┼───────────┤│偵查(自訴)機關│臺彎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彎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77號│101年度偵字第10778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0.12│101.11.20││├─┼─────────┼───────────┼───────────┼───────────┤│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74號│101年度易字第27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1.16│101.1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597號│102年度執新字第50號(│││││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