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銜治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慧敏
劉志良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上列上訴人周銜治與被上訴人劉慧敏、劉志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90元《計算式:(上訴人表一次序12原分配金額399,813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元)+(上訴人表二次序10原分配金額244,180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元)+(上訴人表三次序10原分配金額41,997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元)=685,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