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0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439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住臺南市○○區○○里○○0○0號,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住所非屬本院轄區,又本
件為小額訴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規定,不
適用合意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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