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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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黃林秋子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3年度雄救字第15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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