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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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巫建宗
被 告 巫美慧
巫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美慧、巫憲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3,100元(即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並以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
證明書所載之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