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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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邱玉山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廖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
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
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南棟
4樓,有被告於網路公告之聯絡資訊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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