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5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李俊良
       陳傳明
被   告  楊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