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七五三四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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