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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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賭博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賭│有三││臺││臺│││││││││期月│2│中│偵4│中│中0││同│上│23││││徒│至│地│4│地│簡2│││││││博│刑│41│檢│0│院│4│││││││││││7││1│││││││││││││││││││├──┼──┼────┼─┼────┼─┼───┼────┼─┼───┼────┼────┤│違│有一│81│臺│偵73│臺│重0││最│台1││││反│期年│至│中│09│中│上0││高│上4│3│││著│徒二│9│地│00│高│更1││法│2││││作│刑月││檢│20│分│㈠││院│1││││權││││、2│院││││││││法││││4、│││││││││││││99│││││││││││││07│││││││││││││01│││││││││││││25│││││││││││││2││││││││││││││││││││││││││偵4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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