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乙○○
丙○○戊○○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癸○○被告甲○○
壬○○庚○○子○○辛○○丑○○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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