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5號聲請人 彭羽菁 上列聲請人彭羽菁與相對人 翁睿 辰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3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上新台幣捌仟元整,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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