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朱慧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靖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