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世賢 及其餘債務人 朱珍華 、 邱朱珍慧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200號),惟被告林世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9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