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周本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市政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