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豐智易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豐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638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豐智簡字第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豐家為樂購蝦皮帳號「07easonchuang」之使用者,其明知「澳洲NaturalLife無酒精40%蜂膠液健康組」產品之圖片4張,係告訴人康綺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前之某日,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下載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後,再以其樂購蝦皮帳號上傳張貼在其賣場網頁上公開傳輸,供人瀏覽,作為宣傳其販售「澳洲NaturalLife無酒精40%蜂膠液健康組」所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