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24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張俐雯

被告 周炳樺周永銘

周欲田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0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 周惠淑 及戶籍謄本過院,另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應再行補正,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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