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利害關係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何中慶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2樓,於民國93年10月19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何中慶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