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