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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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虧字第二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年易字第一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