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行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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