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被   告  周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25日上午9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1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卡,依約被告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被
告截至95年4月9日止共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26,659
元、利息1,268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
對帳單、繳款沖銷明細、歷史消費及繳款明細表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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