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陳光勝
被   告  鄭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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