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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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林福來
林永吉 林永勝 林永志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8月9日(寄存送達)、8月7日、8月8日(寄存送達)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