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宏沼 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良勝 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健麒 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桂芳 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陳雙錢 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張玉秀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金葉 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玉葉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添發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良輝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雅容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進興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雅婷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雅慧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福慶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雅君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祥富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滿伍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周春花 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連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錦雀 聲請人即債權人施居賜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居勝 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三太 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敏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淑茹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雪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