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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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許嘉煜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元24,779,18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樹文┌────────────────────────────────────┐│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出處│││(平方公尺)│(新台幣)│(面積×公告現值)│││├───────┼─────┼────┼────────┼────┼───┤│金門縣金城 鎮祥 │425.90│30,523元│12,999,746元│全部│卷第19││瑞段195地號│││││頁│├───────┼─────┼────┼────────┼────┼───┤│金門縣金城鎮祥│1.28│30,523元│39,069元│全部│卷第20││瑞段196地號│││││頁│├───────┼─────┼────┼────────┼────┼───┤│金門縣金城鎮祥│354.62│30,523元│10,824,066元│全部│卷第21││瑞段197地號│││││頁│├───────┼─────┼────┼────────┼────┼───┤│金門縣金城鎮祥│30.02│30,523元│916,300元│全部│卷第22││瑞段198地號│││││頁│├───────┼─────┼────┼────────┼────┼───┤│總計:│││24,779,181元│││├───────┴─────┴────┴────────┴────┴───┤│(1)訴訟標的金額:24,779,181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