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吳明宗 相對人 鐘品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鐘銘守 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利息、逾期違約金均按中央銀行利率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9年12月28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燕巢│鳳雄││509│旱│1,942.56│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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