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08號原告甲○○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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