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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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確認遺失支票號碼應為504166或504766。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進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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