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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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
原告浩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棧麗緻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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