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美商宏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壹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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