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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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刑事案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八六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四月五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更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九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附卷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