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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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號
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常業竊盜罪等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傅中樂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