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七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零壹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