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證明正本(台端所附之掛失證明為影本,請提出正本)。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列表第七之證券字號88NX-00000000與掛失證明所載之88NX-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