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毒抗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98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有關強制戒治案件,就本院所為之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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