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998號聲請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良晨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