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相關費用並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債權人 劉慶仁王士嘉黃宏民李明育 之債權證明文件及每月還款證明,並據以更正債權人清冊(須扣除業已還款金額,申報實際債務數額);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同陳明其緣由。
三、提出97年3月間手傷住院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先前所提為
97年4月份醫療收據,與受傷住院期間不符,應予補正)及97年5月離職證明(聲請人先前所提為97年6月11日勞保退保資料,與所述離職時間不符),併請陳報又於何時覓得新工作,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四、請陳報嘉義市○○街○○號目前居住使用人共有幾人(含姓名與聲請人關係)?又該址水、電、瓦斯及電話共有幾人使用?並請說明為何98年8月18日以郵務送達該址,遭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五、請提出對受扶養人 蕭俊吉蕭邱銚 之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工作能力,為何需要他人扶養?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併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另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有無其他動產(含存款、證券及車輛等)或不動產等財產,並應提出相關房屋或土地登記謄本。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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